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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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23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张招娃,女,1992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15年10月进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查逮捕工作。先后获得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初出茅庐,她是满腔热忱的检察粉
2015年,是梦想起航的一年,她通过全区公务员统一考试,入职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面对从大学刚毕业到新的工作岗位,为及时转变角色,她加强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理论知识以及出庭公诉等业务相关知识,从第一起案件的审结报告、第一份笔录、整理第一本卷宗学起,边工作,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
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担任内勤期间共受理登记公诉案件625件831人,送达法律文书600余份,报送各类工作总结、做好案件报表核对等工作,同时协助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32件337人,审查逮捕案件40件71人,出庭支持公诉300余次。在协助办理的案件中有在自治区、石嘴山市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新类型犯罪案件。协助办理的吴某某涉嫌诈骗案中,撰写的不逮捕理由说明书获得“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法律文书”一等奖。从内勤、书记员到检察官助理,六年的工作与成长经历,其业务能力得到了快速的提升,从初出茅庐到业务骨干,她始终坚信“如行远必自迩”,脚踏实地、砥砺深耕、笃行致远。
扫黑除恶,她是兢兢业业的搬砖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她始终坚持在扫黑除恶办案的第一线,以担当书写忠诚,用奋斗诠释热爱。先后参与办理在石嘴山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张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孙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审查起诉孙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张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面对几百本卷宗、几十起的犯罪事实,为提高案件审查起诉进度,在办案中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她主动放弃周末和节假日,开启“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模式,以办公室为“家”,全力以赴投入到案件的审查起诉当中。协助专案组全方位审查、研判分析证据,及时对案件需要补充的证据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协助办案组对张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实际控制的69套房产、75辆车辆、95个银行账户进行审查甄别,综合全案各起事实的证据情况在孙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制作1400余页合计79万字的审结报告,张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制作3200余页159余万字的审结报告,并在审结报告中对于涉及到的每一起个案事实的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逐案分析,协助专案组起草起诉书、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
开庭审理前,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出庭一体化证据PPT等文书,目前,孙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六名被告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575万元,判决已经生效,张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对其他16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判决已生效。
办案之外,她是注重总结的信息调研人
在工作之余,她结合所办理的案件,勤于思考,总结办案经验,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撰写调研文章及宣传稿件,撰写的《检察官质证问题研究》、《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被《宁夏检察》采纳并刊登,撰写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被《石嘴山检察调研》采纳并刊登;工作之余积极撰写新闻报道,有19篇新闻简报被采纳刊登,其中国家级2篇,省区级6篇,地市级12篇。
只有拼搏,才会获得成功;只有奉献,才会拥有收获;她始终坚信“青年志存高远,青春岁月就不会像无舵之舟漂泊不定”,在未来的检察道路上,定能以青春蓬勃力量谱写新篇章。